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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半年四川省直机关和地税系统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3-12-13 18:19:18点击:75精英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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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下半年省直机关和地税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3年 9月20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国籍;
  2.拥护*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7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2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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