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51搜课网![免费注册] [登录]
北京 | 河南 | 江苏 | 新疆 | 黑龙江 | 宁夏 | 四川 | 重庆 | 天津 | 陕西 | 上海 | 湖北 | 浙江 | 河北 | 山东 | 福建 | 湖南 | 贵州 | 山西 | 安徽 | 吉林 | 江西 | 广西 | 甘肃 | 海南 | 云南 | 青海 | 内蒙古 | 西藏 | 广东 | 辽宁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总汇

天津有好的cpa培训学校吗?天津仁和会计学校

发布机构: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07-06 点击:0

文章导读

【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0-9563 QQ:2242365265 张老师 ◆学会计就上找仁和会计,统一的师资调配、目前已经开设仁和同方蓝海校区和仁和图书大厦校区两家校区】

  掌握了专业的会计技能,在将来的工作中会有很大的帮助的,得到老板的青睐,处理会计工作更加得心上手,前途真的是很不错的!
  仁和会计特别为想要一次性完成取证上岗的会计新人,准备了金管家全能会计培训课程,将会帮助学员们从零基础开始,全面夯实会计办公实操基础,扎实夯实会计理论基础知识平台,让学员能够顺利取证上岗,成为一名合格的全能型会计人才!
  课程特色
  教学特色: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三驾并驱
  课程优势:高效实用 学完即可上手
  师资力量:千名资深名师齐聚
  就业保障:畅通就业“绿色通道”
  行业前景;就业广泛,需求缺口大
  课程详情
  适学人群: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希望获得主管会计能力证明成功获得职场晋升的人群。通过本课程学习,可实现从零基础到主流行业会计、主管会计能力的提升。具备一般企业主管会计的岗位能力
  注册会计师精讲课程 - 课程详情
  课程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力的加大,会计从业者自身的紧迫感越来越高,注册会计证可以帮助会计人士摆脱这一困境,提升职业宽度与广度。
  为了帮助会计人士加强职业素养,拥有更好地职业发展空间,常州仁和会计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课程,在注会课程中采用会计名师教学,让学生快速了解课本中的知识点,老师再对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让学生了解考题理念,从实际案例入手,通过案例精讲分析,让学生掌握使用技巧而不仅仅是为了应试的书本知识。
  机构特色
  1、内容全面: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名师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级别以上名师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测评: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确保考试通过+实操全面掌握。
  课程详情
  招收对象:想要获得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学员
  使用教材:仁和会计内部注会师专用教材
  配备师资:常州仁和会计资深专家
  教学内容:《会计》、《审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公司策略》
  一文详解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帮大家都整理好啦,快来看看吧!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合理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工资都能税前扣除,如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同样也存在一些误区,如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真的没有这个规定,这个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3.发工资的要求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注意,汇算清缴前发也可以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意,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的部分,本来就属于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范围,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
  5.国有性质的企业特殊规定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注意,满足条件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汇算清缴时,调增工资薪金账税前扣除额,调减职工福利费发生额。
  7.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8.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9.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10.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税总函[2015]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1.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但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1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http://tjrhkj.51sok.cn/
分享到: 更多
版权所有:郑州洛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 豫ICP备13013656号-1--我要搜课(51so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