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花溪区2013年度第二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一)招聘对象
*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国籍。
2.拥护*宪法,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爱岗敬业精神。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要求和相应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10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9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报考要求“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从业资格”的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10月9日以后出生)。
5.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岗位,截止2013年10月9日,在贵阳市服务满一年及以上仍在岗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五类人员。
7. 定向招聘“花溪区基层服务人员”的岗位,截止2013年10月9日,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仍在岗的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新型社区聘用的临聘人员(需县级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且在岗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10月9日以后出生)。
8. 定向招聘“退役士兵”的岗位,截止2013年10月9日已办理退役手续且户籍在贵阳市的退役士兵。
9.报考岗位明确要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要求的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 事业单位新招聘试用期内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人员。
3. 截止到2013年 10月9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4.截止2013年10月9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8.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9.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相关条件的。
10.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